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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07-2号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孝感市自来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孝感市自来水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07-2号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邹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主任。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帅,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副主任。系特别授权。

被告:孝感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槐荫大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李锦林,董事长。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孝感市自来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孝感市自来水公司价值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9)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孝感市自来水公司5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 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