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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706号

蒋正国与天骄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正国,泸州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蒋正国,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仲裁委员会(2007)泸仲字第21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