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99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焦东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被告赵某某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焦东亚
审 判 员 王俊香
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秀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