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刘××。被告庄××。
原告刘××与被告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与原告争吵打闹,也经常离家出走,但终因原告的努力及被告女儿刘X年幼,尚需抚养而和好。直到2010年12月29日,被告与原告无端争吵打闹后再次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经多方查找无果后,于2013年3月25日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判决被告庄××失踪。该判决距今已一年八个月,被告至今失踪未归,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2.(2013)滨塘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7月10日经法院判决宣告被告庄××失踪,同时证实被告与原告分居生活已超过两年,符合离婚条件。被告庄××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9日被告庄××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7月10日经原告刘××申请被告庄××为失踪人。
原告刘××于2015年3月6日起诉来院,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庄××离婚;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述、结婚证、判决书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原、被告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自行离家出走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且时间已超过两年之久,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已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与被告庄××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均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凯
代理
审判员 崔忻亭
人民陪审员 邱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琭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