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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709号

原告路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路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709号原告路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路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胡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也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可在上述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明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路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永建

人民陪审员  彭洪山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翁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