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958号
原告:李南南,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济桥,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南南诉被告陈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南南于2015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南南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南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南南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芳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庄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