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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958号

李南南诉被告陈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南南,陈济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958号

原告:李南南,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济桥,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南南诉被告陈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南南于2015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南南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南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南南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芳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庄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