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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273号

侯永苹诉曹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永苹,曹进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273号原告侯永苹,女,汉族,应县大临河乡东上寨村人。被告曹进雄,男,汉族,应县大临河乡东上寨村人。本院受理原告侯永苹诉被告曹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

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永军

审 判 员  郁尚国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