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非审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69659351-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黎兴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华军,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88157-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曾银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彭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6月14日自愿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姣
审 判 员 刘 芸
代理
审判员 昌媛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