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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680-1号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河口支行与崔家良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河口支行,崔家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68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河口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村南。负责人段云清,行长。被执行人崔家良,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崔家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河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1953.4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崔家良至今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家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四万一千九百五十三元四角七分、利息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家良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九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崔家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崔家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长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仇洪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