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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910-1号

邹文中诉钟巧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910-1号申请执行人邹文中。被执行人钟巧萍。被执行人龚志鹏。被执行人周虎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文中与被执行人钟巧萍、龚志鹏、周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因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邹文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正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