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民一初字58号

杨某某诉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58号

原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

被告:王某某,男,其他不详,现下落不明(缺席)。

被告:刘某乙,男,其他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成华

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

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