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504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皇甫莉莉,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洁 来源:百度“”
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504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皇甫莉莉,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