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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华民初字第0504号

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504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皇甫莉莉,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