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刘雪东,住所地克山县。被执行人陈吉权,住所地泰来县。刘雪东与陈吉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雪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吉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陈吉权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刘雪东人民币42000元的义务,但陈吉权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吉权将其所有的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为黑BMS1**,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刘雪东顶欠款人民币25000元。陈吉权又履行了剩余欠款人民币17000元,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530元,刘雪东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宝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铁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