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姜堰市新富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武庄村。
法定代表人:汤宝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汤宝干。两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兴中,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苏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武庄村。
法定代表人:沈建山,该公司总经理。姜堰市新富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汤宝干与江苏苏泰牧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姜堰市新富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汤宝干于2015年06月27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姜堰市新富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汤宝干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