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楚雄市府后街**,组织机构代码:21744122-9.法定代表人李建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何志平,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业。关于原告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楚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43545.4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志平暂无财产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执字第1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文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祝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