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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283号

陈灿舟、应招琴等与陶正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83号

申请执行人:陈灿舟。

申请执行人:应招琴。

申请执行人:章可见。

申请执行人:章晓军。

申请执行人:章紫梦。

被执行人:陶正掌。申请执行人陈灿舟、应招琴、章可见、章晓军、章紫梦与被执行人陶正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台临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灿舟、应招琴、章可见、章晓军、章紫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113567.55元及利息,案在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2022元并已查封浙J×××××、浙J×××××长安牌汽车各一辆,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月2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亦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宝富

审 判 员 沈良富执 行 员 姜先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