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96号本院在执行荣荣与李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荣荣与李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96号本院在执行荣荣与李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