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吕执字第56号申请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省吕梁市福利焦化厂。法定代表人武某,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吕梁市福利焦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省吕梁市福利焦化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尚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张彦平
审判员 杨全照
审判员 崔建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