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焦克明,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巩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29日向被执行人焦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克明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焦克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克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