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8执1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某忠。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的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李嘉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述彪,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受理陈某忠申请执行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判决书所确定事项,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给付申请人陈某忠货款及利息1722575.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10332.00元,同时还要承担本案执行费197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且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将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济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金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