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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267号

关雅丽申请常宏明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雅丽,常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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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267号申请人关雅丽,女,42岁,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常宏明,男,45岁,蒙族,蒙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关雅丽申请执行常宏明离婚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月7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