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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04号

高玉明与郭成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玉明,郭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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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明,男,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郭成明,男,38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高玉明与郭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郭成明申请执行人高玉明购车款63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成明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申请���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1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 郭 春

代理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