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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394号

冯音秀与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音秀,谯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冯音秀,女,生于1966年11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谯小平,男,生于1970年6月1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冯音秀申请执行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合江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谯小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冯音秀借款60000.00元,并从2013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书确定之日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谯小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音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合江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谯小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冯音秀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申请执行人冯音秀发现被执行人谯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唐 勇

审判员 杨建华

审判员 崔茂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御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