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程某,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周某,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彭志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