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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65号

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程某,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周某,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彭志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