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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90号

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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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54203-6。法定代表人李新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敖永生,重庆洪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27443-4。法定代表人冯大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安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