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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650-1号

申请执行人柳绪利与被执行人杨万春、李万明之间劳动争议普通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绪利,李万明,杨万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650-1号

申请执行人:柳绪利,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李万明,男,汉族,族,吉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杨万春,男,汉族,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中民一终第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万明、杨万春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万明、杨万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万明、杨万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万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4000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延吉市人民法院。帐号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吉林银行延吉天池路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光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