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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003号

李军与刘金良、刘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军,刘正红,刘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刘正红,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金良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