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刘正红,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金良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