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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721号

长安银行与杨增田、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安银行,杨增田,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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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721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被执行人杨增田,男,1982年6���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利,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中路分理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2226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增田、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3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40元,申请执行费5250元,现申请人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2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云飞

审判员  刘耀光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