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商初字第168-1号
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被告:陈鸿飞,农村居民。
被告:孙钦蒙,农村居民。
被告:陈龙玉,农村居民。
被告:冯文标,农村居民。
被告:钱金永,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鸿飞、陈龙玉、孙钦蒙、冯文标、钱金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陈鸿飞、孙钦蒙、冯文标、陈龙玉、钱金永所有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陈鸿飞、孙钦蒙、冯文标、陈龙玉、钱金永所有的价值9.5万元的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纪 英
审判员 赵西峰
审判员 徐雷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臧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