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4号申请人张国权,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兰永威,男,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权与被执行人兰永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国权与被执行人兰永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东时伟执行员 张馥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