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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037号

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昆旺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昆旺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037号原告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莉,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昆旺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自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昆旺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20元,退还原告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文善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