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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95号

田心怡与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淮南市美瑞商贸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田心怡,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淮南市美瑞商贸有限公司,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95号

原告:田心怡,女,200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亚宇,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力维,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市美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吕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陈淮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心怡诉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淮南市美瑞商贸有限公司、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心怡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心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心怡负担。

审 判 长  黄 慧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莺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