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95号
原告:田心怡,女,200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亚宇,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力维,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市美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吕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陈淮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心怡诉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淮南市美瑞商贸有限公司、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心怡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心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心怡负担。
审 判 长 黄 慧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莺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