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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北执字第79号

齐尚华与被姜维军、刘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尚华,姜维军,刘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齐尚华,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姜维军,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忠琴,女,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尚华与被执行人姜维军、刘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齐尚华与被执行人姜维军、刘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东时伟执行员  张馥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