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齐尚华,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姜维军,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忠琴,女,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尚华与被执行人姜维军、刘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齐尚华与被执行人姜维军、刘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东时伟执行员 张馥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