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银民初字第44号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友华、刘淑华、董为民、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友华,刘淑华,董为民,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44号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悦。

被告:董友华。

被告:刘淑华。

被告:董为民。

被告: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友华、刘淑华、董为民、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5元减半收取4392.5元由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朱忠华

人民陪审员  周继群

人民陪审员  谭 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