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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70号

于建军与唐山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郑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建军,唐山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郑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于建军。

委托代理人:董建福,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殷官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永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军与被告唐山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郑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于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马元庆

审 判 员 :赵忠凯

代理

审判员 :王瑞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赵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