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于建军。
委托代理人:董建福,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殷官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永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军与被告唐山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郑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于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马元庆
审 判 员 :赵忠凯
代理
审判员 :王瑞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赵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