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周得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4日。被执行人李贵林,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7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的能力,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刘电宏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