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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344号

周得红申请李贵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得红,李贵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周得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4日。被执行人李贵林,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7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的能力,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刘电宏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