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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696号

谭发兰等诉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荷花园社区浦梓三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696号申请执行人谭发兰。申请执行人胡甜。被执行人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荷花园社区浦梓三组。负责人谭景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发兰、胡甜与被执行人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荷花园社区浦梓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荷花园社区浦梓三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发兰、胡甜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正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