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涛。被执行人从小玲。被执行人刁建军。被执行人刁顺京。本院在执行马文涛与从小玲、刁建军、刁顺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从小玲、刁建军、刁顺京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马文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高执字第00560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两年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逄振亮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