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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行执字第74号

申请人双辽市水利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万达洗车水政监察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双辽市水利局,万达洗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执字第74号

申请人:双辽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孙雲舫,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双辽市水政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

申请人:万达洗车申请人双辽市水利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万达洗车水政监察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吉(双)水罚字【2015】8号水政监察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双辽市水利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万达洗车水政监察处罚决定一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天成

审判员 :杜晓艳

审判员 :赵庆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