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422号
原告:尹庆春。
被告:赵青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庆春与被告赵青龙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兰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文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