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尹鹏月,住巴彦县西集镇被执行人赫立彬,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工商局职工,住巴彦县西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二商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赫立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赫立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赫立彬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执行当中。对被执行人赫立彬“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3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智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