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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578号

于桂玲、纪红伟与田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于桂玲,纪红伟,田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于桂玲。原告纪红伟。被告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玲、纪红伟与被告田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桂玲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桂玲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文

审 判 员  邵国军

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