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于桂玲。原告纪红伟。被告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玲、纪红伟与被告田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桂玲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桂玲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文
审 判 员 邵国军
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