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敖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金停,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琼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周 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馨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