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988号原告祁建根,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国祥,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书祥,居民。
原告祁建根与被告缪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顾秋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建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书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建根诉称:2012年4月24日,被告向王海梅借款375000元,2012年5月5日又向王海梅借款50000元。2013年3月3日还款30000元。2015年2月9日,王海梅去世,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相拒。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95000元,承担月息二分利息,暂计284400元,其他利息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缪书祥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被告缪书祥向王海梅借款37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海梅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元整,此据!(期限壹年),借款人:缪书祥,2012.4.24,曹征武”。2012年5月5日,被告缪书祥向王海梅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借期壹年,此据!借款人:缪书祥,2012.5.5。”该笔借款后,被告缪书祥偿还3万元,被在该借条中备注“2013.3.3已付给3万元整。”原告向被告追要上述借款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祁建根与王海梅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一子祁旺杰。王齐鹤、汪芳系王海梅的父母。2015年2月9日王海梅去世。2015年4月30日祁建根、祁旺杰、王齐鹤、汪芳签订声明一份。其内容为“声明(兼协议),死者王海梅之父王齐鹤,母汪芳与王海梅丈夫祁建根,儿祁旺杰共同对死亡者一切有关赔偿享有一切权利及其事项,经协商达成如下共识:1、王海梅死亡赔偿金、抚恤等费用由王齐鹤、汪芳与祁建根父子四人平分;2、对王海梅的生前的债权、债务一切由祁建根一人负责起诉、应诉、承担一切后果,与王齐鹤夫妻无关,特此声明!甲方:王齐鹤、汪芳,乙方:祁建根、祁旺杰。见证人:徐国祥(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电话:136××××6454),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28日,祁建根、祁旺杰、王齐鹤、汪芳签订王海梅遗产处理协议,约定王海梅的遗产由祁建根一人全权继承。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声明、遗产处理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缪书祥向王海梅借款合计425000元,债权人王海梅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王齐鹤、汪芳、祁旺杰均表示王海梅的债权由原告祁建根负责起诉、应诉,对王海梅的遗产也明确表示由原告祁建根一人继承,故原告祁建根有权要求被告缪书祥偿还上述借款。被告缪书祥已经偿还30000元借款,应予以扣除,故被告缪书祥应偿还原告借款合计395000元。涉案两笔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均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主张分别从借款之日到借款到期日,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缪书祥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被告应偿还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即按本金2万元从2013年5月6日到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按本金375000元从2013年4月25日到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缪书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权利,由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缪书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祁建根借款本金395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万元自2013年5月6日起、按本金375000元自2013年4月25日起均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祁建根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94元,减半收取5297元,由被告缪书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94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
代理
审判员 顾秋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