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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038号

张玉芳诉谢宗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玉芳,谢宗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张玉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被告谢宗相,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芳诉被告谢宗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玉芳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宗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芳撤回对被告谢宗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戴 文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吉仁巴雅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