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张玉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被告谢宗相,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芳诉被告谢宗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玉芳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宗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芳撤回对被告谢宗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戴 文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吉仁巴雅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