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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再终字72号

金生富、张子平等与李冬生、湛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生富、张子平,李冬生、湛文彬,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再终字72号

抗诉机关: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金生富、张子平被申诉人:李冬生、湛文彬申诉人金生富、张子平与李冬生、湛文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遵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生富、张子平不服,向人民检察机关申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唐检民(行)监(2015)13020000060号民事抗诉书,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交由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彦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