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再终字72号
抗诉机关: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金生富、张子平被申诉人:李冬生、湛文彬申诉人金生富、张子平与李冬生、湛文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遵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生富、张子平不服,向人民检察机关申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唐检民(行)监(2015)13020000060号民事抗诉书,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交由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彦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