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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02号

诺赛德公司与宇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诺赛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深圳市诺赛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赛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轶群,该公司员工。被告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连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诺赛德公司与被告宇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诺赛德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拟准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赛德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诺赛德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诺赛德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汉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泽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