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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屯民初字第00235号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屯民初字第00235号 原告李某1,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长子县人,现在潞矿高河煤矿工作,现住长子县。 被告李某2,女,60岁,汉族,系长子县人,现住长子县。 被告李某3,男,54岁,汉族,系长子县人,现在常村煤矿西坡风井工作。 被告李某4,女,46岁,汉族,系长子县人,现在铁运处工作,现住长治市。 被告李某5,女,44岁,汉族,系长子县人,现在常村矿纪委工作(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5年6月27日以考虑到家庭和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某1减半承担50元。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郝树勇

代理

审判员 贾东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媛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