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屯民初字第00235号 原告李某1,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长子县人,现在潞矿高河煤矿工作,现住长子县。 被告李某2,女,60岁,汉族,系长子县人,现住长子县。 被告李某3,男,54岁,汉族,系长子县人,现在常村煤矿西坡风井工作。 被告李某4,女,46岁,汉族,系长子县人,现在铁运处工作,现住长治市。 被告李某5,女,44岁,汉族,系长子县人,现在常村矿纪委工作(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5年6月27日以考虑到家庭和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某1减半承担50元。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郝树勇
代理
审判员 贾东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媛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