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胡明菊,女,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彭会云,女,1979年10月12日,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彭新苗,男,1983年4月20日,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张华山,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XX义,男,50岁,汉族,住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菊、彭会云、彭新苗与被告张华山、XX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萍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