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海,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周旭,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被执行人王健,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李彬,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火电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海与被执行人周旭、王健、李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吴春波于2015年2月25日依据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周旭、王健、李彬给付赔偿款1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周旭、王健、李彬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占录
审判员 李国合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宇楠 更多数据: